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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 企业管理要跟上

来源:www.thepaper.cn 作者:杨玉龙发布时间: 2020-12-08【字体:

   伴随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步伐的不断加快,一些企业或通过邮件来告知录用或解除关系,或通过微信转账发工资,或通过聊天软件发电子工资条。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企业数据化管理又不够规范,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数据及痕迹可能难以保存,导致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。(12月7日 《工人日报》)
   没有劳动合同,没有社保缴存记录,没有考勤记录,没有工资的银行流水单,只有每月的微信转账记录,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吗?在劳动实践中,一些劳动者确实有着这样的担忧及疑问。尤其是,这些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数据及痕迹难保存、易篡改,导致劳动双方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。
   企业传统的纸质化管理被数据化管理所取代,虽是大势所趋,但也应看到,其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冲击不容小觑。还是以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来看,仅有真实性难定的电子证据,打官司“很吃亏”,如,有的仅有微信转账记录,但这一记录没有任何涉及“工资”的字样,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就很难被认定,这无形中会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。
   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亟待积极应对,一则,相关法律常识普及当重视起来。早在2012年修订的《民事诉讼法》就已经确认了“电子数据”这一证据形式。从实践来看,许多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。可事实上,因为劳动者不重视储存,电子证据并没有被利用好。故此,加大普法力度,提升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及证据意识确有必要。
   二则,用工单位应加强电子证据的管理。企业应加强数据化管理,比如,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;还如,通过第三方认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,运用公证保全锁定电子证据,使用企业邮箱来保障电子证据的不可篡改性等等。此外,企业也应完善制度,尤须不容忽视的是加强对系统的维护,谨防病毒或黑客的侵犯,以确保数据的真实与安全。
   三则,劳动用工监管不能缺位。比如,部分企业刻意留下篡改机会,给劳动者设下圈套;有企业刻意不给劳动者留下工牌、工资条、入职通知书、劳动合同等实物证据,当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取证时,篡改电子证据或制造电子数据丢失的假象。对于这样行为,相关职能部门理应积极行动起来,强化监管执法,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。
   总而言之,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,企业应该明白,做好数据化管理不只是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,更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劳动者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,主动适应电子化时代,应重视电子数据的保存以备维权之需。当然,更为重要的是,劳动者当提升维权本领,这也才有助于自身权益更有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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